股权融资
国内外私募基金在投资中国企业时,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即出资入股,成为企业股东,绝少涉及债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及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形式。相比于企业家持有的股权,私募股权投资者通常会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在国际上,经过长期的法律与商业实践,私募股权投资业已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与固定的投资模式,用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该模式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并以股东优先权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优先分红权、清算优先权、回赎权、共同出售权、拖带权、反稀释条款、对赌条款等。
对于企业家而言,在其与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融资谈判前,对这些复杂的优先权条款和文件有所了解,认真理解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诉求和真实意图,并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也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国内外私募基金来说,在“红筹模式”受阻后,如何在中国法框架下合理运用这些优先权条款,保护投资利益,降低在岸项目投资风险,亦是其进行国内项目投资时必须重点考虑的。
中国风险投资法律网致力于研究国际私募股权投融资模式中的优先权条款及其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并已有诸多研究成果和成功的实践操作,以帮助私募基金和中国企业家在本土投融资中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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