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法律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尽管有很多几百倍收益的成功案例,有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成功企业,但高收益的背后是高风险。绝大多数投资案例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收益,很多投资项目带来的是严重亏损。20世纪80年代,中国最早成立的一批风险投资企业至今几乎已全部销声匿迹;2000年左右互联网泡沫的破裂亦使投资高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遭受重创;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已导致全球五大投行中的贝尔斯登、美林证券和雷曼兄弟相继倒闭,黑石集团的股价暴跌也给中国主权基金造成巨大的账面亏损。

从微观看,私募股权投资也有着其固有的高风险特征。早在1951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创始人Georges F. Doriot在向投资者介绍其公司时就说到:“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是一个冒险或者说是风险资本企业,公司并不按普通的模式投资。它创造、冒险,它的成功需要更多的时间并且耗费更多的费用,但是最终可能获取的利润也更大”。

如果说大环境导致的动荡和风险不可避免,那么如何克服由于被投资企业规模较小、信息不透明、管理不规范等导致的公司治理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国际私募投资发展了一套游戏规则,投资人通过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将资金投入到目标公司,同时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在目标公司享有系列优先股,如优先分红权、清算优先权、共同出售权等,并对公司提出若干权利要求,如知情权、反稀释权、投票权等,以保障自己的股东权益。除了优先股外,投资人也可以购买可转换债进行投资,保留一定的灵活性。所有这些规则都是基于英美法设计完成的,这些规则的集合,构成了国际私募投资游戏规则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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